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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会员单位会费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四)之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结合行业现状,本着节俭易行、权利义务相当,更人性化的原则,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研究,各类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并提交本次代表大会全体讨论通过。
(一) 会员单位会费500元
(二) 理事单位会费1000元
(三) 副理事长单位会费1500元
(四) 相关行业企业会员会费1500元
(五) 外资企业会员会费1500元
(六) 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会费500元
(七) 地方社团组织会费500元
(八) 凡在下半年入会的会员单位,当年折半缴纳会费。
第三条 缴纳会费的具体规定
(一) 省家纺协会会员单位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交纳全额会费,下半年入会当月缴纳。
(二) 缴纳户名: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三) 缴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建设支行
(四) 缴纳帐号:1702020509200045739
秘书处对缴纳会费的单位开具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免费获得《河南家纺通迅》
(二)免费浏览河南纺织信息网内部信息
(三)参加家纺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按会员价优惠收费
(四)家纺协会颁发第三届理事会会员单位证书及铜牌
(五)享受其他可以实行会员优先的服务
第五条 理事以上单位除享受会员权利外,还可享受:
(一)免费获得《家纺时代》期刊
(二)优先获得家纺协会印发的各种资料、信息。
(三)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交流。
(四)优先提供需要由家纺协会帮助协调的服务。
(五)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颁发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以上单位资格证书及铜牌,并颁发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以上个人证书。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即停止享受第四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权利
并予以公告;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及铜牌。理事以上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取消理事以上资格,收回理事以上资格证书、铜牌及个人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
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费收入必须用于《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支出。
第九条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协会每年要接受由省民政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
全面审计。
第十一条 法人离任时,实行离任审计。
河南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200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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