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河南家纺协会)。英文名称:Henan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简称HH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
(一) 由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 不受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郑州市市场街7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行业经济体制改革、技术进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产品质量及有关经济法规建议。
(二) 协助政府统一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外部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行业有关的业务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各项专业管理、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举办各类为行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四) 搜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从原料到产品的产、供、销资料和国内外家用纺织品行业科学技术、产品开发、花色品种、经济情报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创办行业协会简报,及时向全省家用纺织品行业传递信息。
(五) 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协调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价格,确保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六) 联系和组织各地区行业协会的有关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行业热门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七)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民间联系,积极参与中国家纺及相关行业的活动与联系,及时了解国内外同行业动态,并将这些信息迅速传达到省内各会员单位,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 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行业管理的具体事务,承办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九) 组织行业内部的技术练兵和操作比赛活动。
(十) 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主管理。
(十一)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工程师、设计师、技师、技术人员和多年从事本行业的离退休老同志;
(四) 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部门和地方协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协会提出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 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和各种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三) 及时反映情况与意见,对本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行业内独立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专业委员会直属协会领导,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地方家纺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省家纺协会同地方家纺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于协会工作和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任命正副秘书长;
(五) 对协会各机构人员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为本协会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各项联系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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